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