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丙○○
丁○○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