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丁○○(即 蕭將仕 祭祀公業管理人)送達代收人 林崑地 律師相對人癸○○
甲○○戊○○己○○丙○○壬○○乙○○辛○○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林金福~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收據。│││││丁○○預納。│├──┼─────────┼─────────────┼─────────────┤│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費│二千三百零六元│預納六千四百三十五元,餘額│││││四千一百二十九元送二審法院│├──┼─────────┼─────────────┼─────────────┤│三│第一審出差旅費│五百元│九十年九月五日收據。│││││丁○○預納。│├──┼─────────┼─────────────┼─────────────┤│四│本件程序費用│三百四十元│丁○○預納││││││├──┴─────────┴─────────────┴─────────────┤│合計為:新台幣二萬六千二百八十二元│└────────────────────────────────────────┘~F0~T40┌────────────────────────────────┐│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一│癸○○│十分之三│七千八百八十五元│││甲○○││(元以下四捨五入)│││戊○○│││││己○○│││├──┼─────┼─────────┼─────────────┤│二│丙○○│十分之五│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一元│││壬○○│││││乙○○│││││辛○○│││││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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