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七號│├─┬─────────┬─────────┬───────────┬───────────┬────────┬────────┬──┤│編│存戶戶名│發行行庫│發行日期│到期日期│金額│存單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無記名│第七商業銀行員 林分 │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壹佰萬元│二二一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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