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三民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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