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以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在案,又被告甲○○經本院依其陳報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甲○○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甲○○到庭,足見被告甲○○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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