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放火罪嫌疑重大,經通緝而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