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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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謝仁隆 兼訴訟代理人 謝紫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被告 李坤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秋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