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徐隆生代理人 鄒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王弟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弟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弟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弟三係民國38年大陸隨軍來臺之退伍軍人,戶籍設於聲請人處,其78年10月26日以後即無任何資料登載,失去聯絡,聲請人乃於102年4月23日報案協尋。
現其失蹤已滿法定期限,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失蹤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經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2年4月15日竹市北戶字第1020001875號函向警局通報為失蹤人口,而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於102年4月23日受理登載其失蹤,有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查。失蹤人王弟三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查調其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及就醫資料,均無所獲,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建康保險署105年6月8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查。本院於105年7月6日裁定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據王弟三陳報其生存,或知王弟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聲請人於105年7月16日之登報資料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所為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查失蹤人王弟三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102年4月23日申報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至105年4月23日其失蹤屆滿3年,揆諸前引規定,應宣告其死亡,並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施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