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 吳學生
吳學富 吳證德 吳運德 吳任德 吳德樑 吳清友 吳春田 吳雄德 吳青德 吳進德 吳應德 吳億德 吳聖德 吳銘德 吳恩德 吳清波 吳道德 吳清秀 吳亨德 吳盈德 吳興德 吳成德 吳澄德 吳春德 吳俸德 吳櫻德 吳萬德 吳學彬 吳學誌 吳學宗 吳學誠 吳杰宇 吳士國 吳文凱 吳學青 吳學勳 吳學霖 吳昭德 吳若凡 吳秋蘭 吳來旺 吳博章 吳昶憲 吳昶宏 吳萬德 吳仙德 吳金雄 吳桶德 吳昌德 吳深德 吳順德 吳清福 吳學油 吳學奎 吳學銘 吳學源 吳昇孟 吳學平 吳煥男 吳政雄 吳冠雄 吳學義 吳學鋼 吳學烘 吳學興 吳學棟 吳青燕 吳青諭 吳青翰 吳士彰 吳明宗 吳東曉 吳學銑 吳士寧 吳學煥 吳學俊 吳書涵 吳學聰 吳學翰 吳學勇 吳新發 吳學林 吳學榮 吳學鳳 吳學炩 吳隆德 吳學旺 吳學明 吳深德 吳秀德 吳頌德 吳淮德 吳學龍 吳學超 吳學潭 吳學儀 吳士豪 吳學鑫 吳學鑑 吳學陞 吳豐德 吳政德 吳學銓 吳進德吳成德 吳明德 吳宏德 吳綺霞 吳志德 吳德治 吳德勳 吳超德 吳恩德 吳省三 吳增德 吳懿德 吳福旺 吳鉛德 ( 吳清享之 承受訴訟人) 吳政崇 (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盈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 吳清修 吳運德 吳學星 吳霽哲 吳學駿 吳學淼 吳學周 吳貴在 吳玉寬 吳玉碩 吳貴賢 吳貴封 吳貴清 吳玉鑫 吳玉禎 吳玉棠 吳玉隆 吳玉興 吳貴萬 吳玉國 吳玉崧 吳貴慶 吳貴貲 吳貴斌 吳貴衛 吳貴樹 吳貴藤 吳貴意 吳玉柱 吳貴忠 吳子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杏 原告 吳貴桐
吳貴圳 吳貴華 吳貴林 吳貴臺 吳貴祥 吳貴松 吳貴煌 吳貴漢 吳富省 吳貴鴻 吳貴頎 吳貴諄 吳貴棨 吳貴胤 吳貴熸 吳懿文 吳富章 吳清淵 吳貴銘 吳富炤 吳富榮 吳富地 吳富忠 吳貴宜 吳貴讓 吳富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被告 吳從子旺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
吳富乾
參加人吳富乾
吳富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複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張瑞玲 吳富凱 律師 蔡佩真 林含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79號、737號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第232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37頁、第138、第140頁、第141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