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776號抗告人 孔林淑貞
孔令聞 孔令偉 共同代理人 胡欽堯
一、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6日105年度司繼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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