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原告 坤儀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紅外線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