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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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徐鈺芳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胡長財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一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九號民事卷宗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字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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