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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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選偵字第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市前鎮區興化里第六屆里長候選人甲○○(另行審理中)順利當選,竟與甲○○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甲○○為受委託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將住址遷徙登記為高雄市○鎮區○○里○○路○○○號,惟乙○○○並未實際遷移居住在興化里該址,藉此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里長選舉投票日,乙○○○果參與興化里里長選舉之投票,以此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死亡,有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市鎮戶字第0九三000九一七八號函暨所附乙○○○之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添寶法官郭瓊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