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三號
聲請人I○○相對人G○○
E○○Z○○丁○○○申○○○H○○黃○○○b○○○D○○F○○d○○J○○○U○○酉○○○亥○○○S○○
R○T○○W○○Y○○X○○O○○Q○○P○○N○○M○○L○○戌○○○c○○V○○卯○○巳○○辰○○乙○○
己○子○○午○○未○○a○○○甲○○○庚○○壬○○辛○○癸○○寅○○丑○○K○○宙○○宇○○A○○天○○玄○○地○○丙○○○
B○戊○○C○○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I○○與相對人G○○等五十七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二,相對人G○○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三、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命相對人於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二及二十三日送達相對人G○○等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相對人迄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一計算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一:(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零八百二十五元││├─────────────┼─────────────┼──────────┤│旅費│一千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六百元││├─────────────┼─────────────┼──────────┤│土地複丈費│一萬三千六百元││├─────────────┼─────────────┼──────────┤│地籍圖冊閱覽謄本費│四百五十元││├─────────────┼─────────────┼──────────┤│郵票費│八千八百五十元│原繳一萬零二百元,││││已退還一千三百五十││││元。│├─────────────┼─────────────┼──────────┤│合計│五萬五千三百七十元││└─────────────┴─────────────┴──────────┘┌──────────────────────────────────────┐│附表二:│├─────────────┬─────────────┬──────────┤│相對人│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G○○│十分之三│一萬六千六百十一元│├─────────────┼─────────────┼──────────┤│E○○│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連帶負擔二萬七千六百││Z○○││八十五元││丁○○○││││申○○○││││H○○││││黃○○○││││b○○○││││D○○││││F○○││││d○○││││J○○○││││U○○││││酉○○○││││亥○○○││││S○○││││R○││││T○○││││W○○││││Y○○││││X○○││││O○○││││Q○○││││P○○││││N○○││││M○○││││L○○││││戌○○○││││c○○││││V○○││││卯○○││││巳○○││││辰○○││││乙○○││││己○││││子○○││││午○○││││未○○││││a○○○││││甲○○○││││庚○○││││壬○○││││辛○○││││癸○○││││寅○○││││丑○○││││K○○││││宙○○││││宇○○││││A○○││││天○○││││玄○○││││地○○││││丙○○○││││B○││││戊○○││││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