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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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丁○○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漏列附表,應予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