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0號
原告新理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觀念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欣 被告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鄭龍水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逾期始對該裁定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復經本院駁回其抗告確定,是以原告仍應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