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務人是否負連帶責任?請明確表明,若是,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三、本件債權於何時成立?有無約定清償期?若無約定清償期,有無定期催告?請明確表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