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44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