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5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須估算被告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本件原告之意若非「起訴」,而係「聲請強制執行」者,則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