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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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台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69年度偵字第9127號、70年度偵字第2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業於81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95年5月18日中市西戶市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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