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沈謹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據其與被告間訂立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約定條款影本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且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擬制為合意管轄法院,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