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責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連帶保證責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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