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甲○○被告嘉義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參加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代表人丙○○
參加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認定嘉義市○○路○○○巷為現有巷道事件,不服內政部97年4月29日台內訴字第09700312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戊○○為該巷道所使用之土地所有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附卷可稽;本件訴訟之結果,會涉及丁○○等3人上開土地面積之變更,致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戊○○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