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