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債權人台灣富士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中賢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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