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0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少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自民國95年9月10日起,以新臺幣459306元,利率3.5%,共分120期,每期新臺幣6763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協商成立後,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㈡.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㈢.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4718元未按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3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之消費款。
㈣.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19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48646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民國96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19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額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得由相對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被告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9萬元為限。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19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3月19日,到期日為民國100年3月19日,詎料前開借款皆繳息至民國96年4月9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0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4718││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8646││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3│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158650││月10日起│││││元│││││├──┼───┼─────┼──────┼──────┼───────┤│004│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38715││月10日起│││││元│││││├──┼───┼─────┼──────┼──────┼───────┤│005│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43572││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58650││月1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4│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8715││月1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5│新臺幣│劉少強│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3572││月1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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