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天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0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 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康天榮於民國100年10月
29日,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台九線南往北方向行進,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行經台九線85.5公里處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擦撞同向在前由告訴人 匡貴蓮 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人車倒地後,造成告訴人受有左末端脛腓骨骨折、左末端橈骨骨折等傷害。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11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