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芳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芳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1至2列之「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業經本院以10
1年度苗簡字第887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僅係容任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對各被害人財產及生活、社會治安及風氣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83號被告張芳瑜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5鄰山腳122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芳瑜與 陳健貿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人係夫妻,張芳瑜為開吉企業社名義負責人,陳健貿則為開吉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張芳瑜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極有可能遭他人利用該等帳戶從事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0年9月8日,將陳健貿交付之陳健貿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山腳郵局(下稱山腳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開吉企業社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苑裡分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以黑貓宅急便郵寄之方式,交付與年籍不詳自稱「 蘇永成 」之男子,並將上開2帳戶之密碼告知「蘇永成」。嗣與該「蘇永成」之男子組成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電話向附表所示 黃仕彥 等人詐稱其等在網路購物設定錯誤云云,致黃仕彥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提領一空。嗣黃仕彥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仕彥、 蔡雅雯 、 雷雅婷 、 江宗翰 、 楊雅涵 、 高承 渝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芳瑜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上開彰化銀行苑│││訊時之供述│裡分行帳戶為其掛名負責││││人之開吉企業社所申辦之││││事實。││││2、其與陳健貿共同商議後決││││定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與「││││蘇永成」之事實。││││3、被告坦承將上開2個帳戶之││││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寄││││送交付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永成」││││之男子,並將密碼告知「││││蘇永成」之事實。│├──┼──────────┼─────────────┤│2│陳健貿於警詢及偵訊時│其與「蘇永成」接洽提供上開│││之陳述│帳戶提款卡、密碼等事宜後,││││將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由被告││││張芳瑜寄送予「蘇永成」之事││││實。│├──┼──────────┼─────────────┤│3│告訴人黃仕彥、蔡雅雯│證明告訴人黃仕彥等人遭詐騙│││、雷雅婷、江宗翰、高│而匯款至山腳郵局、彰化銀行│││承渝、楊雅涵警詢之證│苑裡分行帳戶之事實。│││述、報案三聯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銀行││││自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山腳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銀行苑裡分││││行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4│山腳郵局基本資料、彰│證明前揭山腳郵局為 陳健貿申 │││化銀行苑裡分行開戶資│辦,及上開彰化銀行苑裡分行│││料│帳戶為被告以開吉企業社負責││││人名義所申辦之事實。│├──┼──────────┼─────────────┤│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被告為開吉企業社負責人之事│││(稅籍)登記資料公示│實│││查詢││├──┼──────────┼─────────────┤│6│黑貓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被告於100年9月8日以黑貓宅│││影本│急便寄送上開2帳戶資料予「││││蘇永成」之事實。│├──┼──────────┼─────────────┤│7│本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告訴人雷雅婷、江宗翰、高承│││字第3217號聲請簡易判│渝、楊雅涵遭詐騙,分別匯款│││決處刑書│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交付上開2帳戶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予「蘇永成」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前揭犯行,辯稱:伊與先生陳健貿合計積欠卡債將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蘇永成」稱可代為辦理貸款,惟需告知上開2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以便將錢轉入上開2帳戶作假帳以利貸款,伊與陳健貿商議後,始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云云。惟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且其申辦需憑本人身分證或駕照等雙證件始得為之,其專有、屬人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被告對「蘇永成」之真實年籍姓名等背景一概不知,僅以電話與之聯絡,甚而事後已無法聯繫,足見其對取得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人毫不熟悉,於此情形下,被告對於提供上開提款卡等資料予該陌生人士使用,該人可能利用以進行財產上犯罪,從而他人之財產,將因而有遭受損害之危險情事,即難謂無可預見。況被告寄送前開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蘇永成」係用來作假資金流動之用,故被告於交付上揭帳戶資料時,即係為非法之目的已明。按一般民眾辦理貸款係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正當管道,為確保貸款人日後正常繳息還款,必然仔細徵信,確認貸款人以往之信用情況,並核對相關證件,甚至與本人進行確認,以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無論何類信用貸款,若貸款人信用狀況不良至金融機構無法承擔風險之程度時,任何人均無法貸得款項,委託他人代辦亦然;復各金融機構亦普遍設有服務人員,提供諮詢及協助客戶辦理各項業務等服務,若客戶因信用不良可否辦理貸款有所疑義,均可向服務人員甚至櫃檯人員查詢,無需大費周章請人代辦。被告既明知其信用狀況不佳,無法依正常程序辦理貸款,其仍委託他人代辦貸款,於交付銀行帳戶資料時,已有製造假財力證明之主觀認知,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自難採信,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芳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被告同時交付二個金融帳戶資料而使多人受騙被害,係一行為觸犯同罪名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檢察官姜永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雷娟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黃仕彥│100.9.9│5,998元│彰化銀行苑裡分行│├──┼───┼────┼─────┼────────┤│2│蔡雅雯│100.9.9│2萬9,989元│彰化銀行苑裡分行│├──┼───┼────┼─────┼────────┤│3│雷雅婷│100.9.9│2萬9,999元│山腳郵局│├──┼───┼────┼─────┼────────┤│4│江宗翰│100.9.9│2萬2,989元│彰化銀行苑裡分行│├──┼───┼────┼─────┼────────┤│5│ 高承渝 │100.9.9│6,998元│山腳郵局│├──┼───┼────┼─────┼────────┤│6│楊雅涵│100.9.9│2萬9,999元│山腳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