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 劉炎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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