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度重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十五之一號
丙○○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路○○○巷○○號己○○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柒萬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約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到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遲延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交原告收執。玆因上開借款利息僅至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尚有本金七百五十七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約定書五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玆因上開借款本息僅清償至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尚有本金七百五十七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