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振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
二、上訴理由(並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