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上訴人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99,810元之財產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用20,805元,已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