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31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蕭方舟楊治宇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8月7日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內容係對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費為由駁回其訴表示不服,並重申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等語,核其意旨,即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