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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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子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子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子健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5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月25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