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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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F兼法定代理人F男之父(BT000-A108027G)
F男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王滋靖 律師被告 鄭秉泓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瀞文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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