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美琴 被告 洪玄志
品果品果即 莊麗珠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