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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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李芳貝 被告東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被告 李葉清蘭 訴訟代理人 李光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五行關於「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