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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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0年9月24日以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6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