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南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南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南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