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補充、更正如下:(一)甲○○曾因賭博案件,於民國〈下同〉79年9月21日,經本院以79年度易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1,000元,79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2210號裁定減為罰金500元,嗣於80年4月1日執行完畢;(二)現場所扣得之錄音機為4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臺〉,又所扣得之監視螢幕1臺含有分隔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賭博係指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財物之得喪,參諸被告甲○○、乙○○所為前開犯行,並無實際下單從事期貨交易,僅依臺灣股市指數之漲跌決定輸贏,與一般賭博之本質並無差異,是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甲○○、乙○○彼此間就該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持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持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查被告甲○○、乙○○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下單以買空賣空當日沖銷之方式交易買賣臺灣股市指數期貨,並從中收取手續費,核屬營利性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從事,未曾間斷,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評價之。被告甲○○、乙○○一行為觸犯上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乙○○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分擔態樣、經營地下期貨簽賭助長投機風氣、經營期間及渠等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甲○○、乙○○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
7月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甲○○、乙○○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相符,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甲○○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被告甲○○及其共同正犯即被告乙○○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錄音機│4臺│├──┼─────────────────┼──────┤│2│錄音帶│9卷│├──┼─────────────────┼──────┤│3│計算機│3臺│├──┼─────────────────┼──────┤│4│帳冊│2本│├──┼─────────────────┼──────┤│5│客戶下單代號及聯絡電話│2紙│├──┼─────────────────┼──────┤│6│客戶下注期貨口數單│7紙│├──┼─────────────────┼──────┤│7│客戶聯絡簿│1本│├──┼─────────────────┼──────┤│8│電腦網路連線密碼│1紙│├──┼─────────────────┼──────┤│9│中華電信網路帳號卡│2張│├──┼─────────────────┼──────┤│10│萬泰臺指及股票等交易規則│1份│├──┼─────────────────┼──────┤│11│臺中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支票影本│1紙│├──┼─────────────────┼──────┤│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3紙│││單││├──┼─────────────────┼──────┤│13│期貨交易細則│1紙│├──┼─────────────────┼──────┤│14│第一銀行網路銀行申請書│1紙│├──┼─────────────────┼──────┤│15│期貨客戶下注口數單│1紙│├──┼─────────────────┼──────┤│16│本票│1本│├──┼─────────────────┼──────┤│17│借貸協議書│7紙│├──┼─────────────────┼──────┤│18│電腦期貨操作表│1紙│├──┼─────────────────┼──────┤│19│ 鍾鳳連 身分證影本│1紙│├──┼─────────────────┼──────┤│20│ 李正立 身分證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1紙│││影本││├──┼─────────────────┼──────┤│21│第一商業銀行存褶│1本│├──┼─────────────────┼──────┤│22│印章│1枚│├──┼─────────────────┼──────┤│23│臺指期貨買賣規則│3紙│├──┼─────────────────┼──────┤│24│客戶期貨代號、銀行帳號及聯絡電話等│1本│││資料││├──┼─────────────────┼──────┤│25│電腦主機│3臺│├──┼─────────────────┼──────┤│26│電腦螢幕│6臺│├──┼─────────────────┼──────┤│27│行動電腦│1臺│├──┼─────────────────┼──────┤│28│電腦數據機│2臺│├──┼─────────────────┼──────┤│29│電腦鍵盤及滑鼠│3臺│├──┼─────────────────┼──────┤│30│監視螢幕(含分隔器)│1臺│├──┼─────────────────┼──────┤│31│監視鏡頭│4顆│├──┼─────────────────┼──────┤│32│期貨統計表│197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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