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勇順 即啓瑞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務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二人對系爭債務負共同債務或係各別債務?如為共同債務,應陳明其原因。如為各別債務,應分別陳明其債之原因及各負債務金額。
二、若係各別債務,僅係合併一狀而為請求,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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