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雲晟企業有限公司劉輝雄李金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請貴銀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查詢債務人雲晟企業有限公司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之函覆。若未向法院聲請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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