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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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温文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