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志聰杜昭慶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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