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志聰杜昭慶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杜昭慶所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於杜昭慶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王志聰即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應於杜昭慶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4日以書狀追加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前後聲明之基礎事實同一,僅追加假執行之聲請部分,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開條文所示,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繼承人杜昭慶(已歿)明知其債信不良,竟先自不詳管
道取得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備用,自97年5月30日起迄98年7月15日止,於臺南市○區○○街○○○巷○號原告住處,向原告佯稱急需借錢周轉,並願意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張及支票21張供償還之用,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金額共計1,594,500元。
㈡嗣原告屆期提示上開本票及支票,均因發票人遭通報為拒絕
往來戶而不獲兌現,被繼承人杜昭慶又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便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起訴杜昭慶涉犯詐欺罪在案。原告並以杜昭慶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不法使原告陸續交付1,594,500元為由,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被繼承人杜昭慶嗣於訴訟過程中死亡,遂遭駁回。
㈢又被繼承人杜昭慶之全體繼承人皆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准予備查在案,而杜昭慶之遺產即坐落臺南市○區○○段595、595之1地號及臺南市○○區○○街○○○○○號之土地,並於101年2月間登記被告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杜昭慶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即有依約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之義務,且被繼承人杜昭慶所為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為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原告自得訴請被告基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於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本院擇一判決。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則以:被告為銀行請求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對被繼承人杜昭慶於刑事案件中所為之陳述及檢察官之起訴書無意見,請求依法判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杜昭慶於100年6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均已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嗣經訴外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裁定選任被告王志聰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家事事件全卷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被繼承人杜昭慶自97年5月30日起至98年7月15日
止,陸續向其借款共計1,594,500元,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張及支票21張以供清償,經原告屆期提示上開支票及本票,均未獲兌現等情,亦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補字卷第8頁至第32頁);又被繼承人杜昭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偵查及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案件審理時,皆均當庭坦承曾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支票,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1,594,500元,且尚未清償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事件全卷卷宗審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憑採。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志聰
即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於杜昭慶所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1,5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就本件請求,係以單一之聲明,同時主張消費借貸返還
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本院就該訴訟標的擇一判決其勝訴,性質上為客觀訴之合併中之選擇合併,本院就此部分,既認消費借貸返還之請求為有理由,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則其另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予說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㈠杜昭慶交付之本票明細│├──┬─────┬───┬──────┬─────┤│編號│票號│發票人│發票日期│金額│├──┼─────┼───┼──────┼─────┤│1│TH0000000│杜昭慶│97年5月30日│5萬元│├──┼─────┼───┼──────┼─────┤│2│CH353665│杜昭慶│97年10月6日│3萬元│├──┼─────┼───┼──────┼─────┤│3│CH353668│杜昭慶│98年1月5日│15萬元│├──┼─────┼───┼──────┼─────┤│4│JC587603│杜昭慶│98年1月12日│5萬元│├──┼─────┼───┼──────┼─────┤│5│CH353672│杜昭慶│98年1月21日│3萬元│├──┼─────┼───┼──────┼─────┤│6│JC587620│杜昭慶│98年1月22日│5萬元│├──┼─────┼───┼──────┼─────┤│7│JC587616│杜昭慶│98年1月23日│3萬元│├──┼─────┼───┼──────┼─────┤│8│JC587617│杜昭慶│98年1月23日│2萬5000元│├──┼─────┼───┼──────┼─────┤│9│CH268926│杜昭慶│98年1月24日│3萬元│├──┼─────┼───┼──────┼─────┤│10│CH268927│杜昭慶│98年1月29日│2萬元│├──┼─────┼───┼──────┼─────┤│11│CH268931│杜昭慶│98年1月31日│3萬元│├──┼─────┼───┼──────┼─────┤│12│CH228226│杜昭慶│98年2月2日│2萬元│├──┼─────┼───┼──────┼─────┤│合計││││51萬5000元│└──┴─────┴───┴──────┴─────┘┌─────────────────────────────────────────┐│㈡杜昭慶交付之支票明細│├──┬────┬────┬────────┬──────┬──────┬─────┤│編號│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發票日期│退票日期│金額│├──┼────┼────┼────────┼──────┼──────┼─────┤│1│0000000│ 張耀明 │京城銀行新興分行│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5萬元│├──┼────┼────┼────────┼──────┼──────┼─────┤│2│0000000│張耀明│京城銀行新興分行│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5萬元│├──┼────┼────┼────────┼──────┼──────┼─────┤│3│0000000│ 蘇進興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98年7月25日│98年7月27日│6萬元│├──┼────┼────┼────────┼──────┼──────┼─────┤│4│0000000│ 上傅 企業│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5萬2500元││││有限公司││││││││ 洪忠儀 │││││├──┼────┼────┼────────┼──────┼──────┼─────┤│5│0000000│五甲交通│臺灣銀行臺南分行│98年8月8日│98年8月11日│5萬8000元││││有限公司││││││││ 黃強生 │││││├──┼────┼────┼────────┼──────┼──────┼─────┤│6│0000000│ 鄭正平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98年8月10日│98年8月11日│6萬元│├──┼────┼────┼────────┼──────┼──────┼─────┤│7│TLA05140│協王股份│上海銀行大里分行│98年8月12日│98年8月12日│6萬7000元│││91│有限公司││││││││ 張新意 │││││├──┼────┼────┼────────┼──────┼──────┼─────┤│8│CN035179│ 鑫德美實彰化銀行北屯分行│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7萬元││││業有限公││││││││司 黃偉勝 │││││├──┼────┼────┼────────┼──────┼──────┼─────┤│9│0000000│上傅企業│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6萬5000元││││有限公司││││││││洪忠儀│││││├──┼────┼────┼────────┼──────┼──────┼─────┤│10│0000000│鄭正平│第一銀行大灣分行│98年8月30日│98年8月31日│3萬元│├──┼────┼────┼────────┼──────┼──────┼─────┤│11│0000000│五甲交通│臺灣銀行臺南分行│98年9月5日│98年9月7日│3萬6000元││││有限公司││││││││黃強生│││││├──┼────┼────┼────────┼──────┼──────┼─────┤│12│0000000│五甲交通│臺灣銀行臺南分行│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5萬2000元││││有限公司││││││││黃強生│││││├──┼────┼────┼────────┼──────┼──────┼─────┤│13│0000000│紅林木業│中國信託新店分行│98年9月12日│98年9月14日│5萬元││││有限公司││││││││ 吳餘傳 │││││├──┼────┼────┼────────┼──────┼──────┼─────┤│14│0000000│ 詹永毅安泰銀行台中分行│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4萬8500元│├──┼────┼────┼────────┼──────┼──────┼─────┤│15│0000000│立映實業│聯邦銀行中和分行│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5萬2500元││││有限公司││││││││ 黃文杰 │││││├──┼────┼────┼────────┼──────┼──────┼─────┤│16│0000000│ 林明城台北富邦中壢分行│98年9月18日│98年9月18日│4萬5000元│├──┼────┼────┼────────┼──────┼──────┼─────┤│17│0000000│ 黃賢宗元大銀行中壢分行│98年9月22日│98年9月22日│4萬3500元│├──┼────┼────┼────────┼──────┼──────┼─────┤│18│0000000│鑫德美實│彰化銀行北屯分行│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5萬8000元││││業有限公││││││││司黃偉勝│││││├──┼────┼────┼────────┼──────┼──────┼─────┤│19│0000000│和昕企業│彰化銀行總部分行│98年9月28日│98年9月28日│3萬7500元││││社 段郁瓊 │││││││││││││├──┼────┼────┼────────┼──────┼──────┼─────┤│20│0000000│英石國際│台中商銀台北分行│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5萬5000元││││股份有限││││││││公司 楊芷 ││││││││宜│││││├──┼────┼────┼────────┼──────┼──────┼─────┤│21│0000000│ 陳嘉勝台灣銀行民權分行│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3萬9000元│││││││││├──┼────┼────┼────────┼──────┼──────┼─────┤│合計││││││107萬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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