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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