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6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該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則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已於92年11月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5、6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自82.04.20起至83年4│84.09.04│85..01.10││年月日│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5759、16871號│15759、16871號│15759、168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實├────────┼──────────┼──────────┼──────────┤│審│判決日期│86.12.09│86.12.09│86.12.0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7年台上字第870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09│87.03.12│86.12.09│├─┴────────┼──────────┼──────────┼──────────┤│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16、第21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3、4、5、6│││││號六罪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普通侵占│加重竊盜│放火燒燬車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4年3月初│自77年年底起至85.08.19止│自85.05.13起至85.6.7││年月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5759、16871號│15759、16871號│15759、168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實├────────┼──────────┼────────────┼───────────┤│審│判決日期│86.12.09│86.12.09│86.12.0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台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87年度台上字第8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09│86.12.09│87.03.12│├─┴────────┼──────────┼────────────┼───────────┤│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21第1項第3款│刑法第174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條例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3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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