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忠雄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8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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