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鍾筱玲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佳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